111年度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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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敘明
系爭「工程發包
承攬合約書」及「
切結書」
所載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若是,請提出交付予債務人之保固書及經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