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敘明系爭「工程發包承攬合約書」及「切結書」所載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亦未提出交付予債務人之保固書及經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文件,復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