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晨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晨辰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式(載明:每月金額×積欠
期間、總金額等)或計算明細表(載明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積欠保全費用期間起訖、每月應付金額若干?是否
按月給付及其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載明各月份金額)、積欠期間、總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