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6050號
債 權 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與各月份請款金額相符之請款單(載明銷貨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及發票等)、釋明請求金額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
按次列明各次銷貨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經債務人簽章確認載明
上開各項目、金額之銷貨簽收單及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書面,並增列證明文件欄載明各證明文件之名稱),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