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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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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豪進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於民國109年4月成立之同年4、5月之租金協議契約、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11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兩造係以口頭方式成立上開租金協議、僅以電話方式催告債務人,故無書面契約及催告文件,然債權人既無法提出上開釋明文件,自難認兩造間確有系爭租金協議存在。再者,債權人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載明各項請求項目、金額、明細、總金額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補正之釋明文件不完整,其聲請即有據,應予駁回。職此,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