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6373號
債 權 人 曾睦程即懋鑫企業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中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聲請人提出之匯票未蓋章)。
三、債務人中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
兩造間關於由債權人維修及保養中台挖土機PC350-7、CAT320型共二台之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合約書或估價單或報價單。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六、債務人中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簽章確認
系爭兩台挖土機已維修保養完成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八、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