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6388號
債 權 人 桓昇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怡家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
兩造簽章關於
承攬鷹架工程之合約書或估價單、報價單等。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簽章確認
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八、具狀敘明:
1、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總價、範圍為何?目前是否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公司驗收合格?目前已付金額、尚未給付金額、依據等。
2、債務人委託詩作之工程,是否只有鷹架工程?其餘相關工程之協助各為何?
3、債務人公司拒付系爭鷹架工程剩餘工程款之理由為何?單純拖欠?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其餘原因?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