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6388號
債 權 人 桓昇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
聲請人僅提出請款單為證,其釋明顯未完足,本院111年6月16日補正裁定,已命其補提各項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曾補提部分文件,惟並未依本院補正裁定意旨提出
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證明或類此之文件,是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
法律關係
暨請求,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
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
兩造間關於系爭工程餘款之爭執,自應另循訴訟程序救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