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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6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88號
債  權  人  桓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家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聲請人僅提出請款單為證,其釋明顯未完足,本院111年6月16日補正裁定,已命其補提各項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曾補提部分文件,惟並未依本院補正裁定意旨提出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證明或類此之文件,是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法律關係請求,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關於系爭工程餘款之爭執,自應另循訴訟程序救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