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6790號
債 權 人 台灣日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簽章確認就附表編號1-22貨物,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註:合格指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