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6955號
債 權 人 瑞鴻寢飾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臻晟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臻晟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釋明文件(民國110年該三個月份客戶對帳單)相符之發票。
三、債務人簽章確認其所受領110年3個月份之代工貨物均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證明。
四、債權人收受000009號
存證信函後之「覆函」。
五、具狀敘明債務人是否曾主張其所受領上述3個月份之代工貨物,有何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