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龍鑫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與明細表所列銷售額、稅額、合計金額均相符之發票,並增載銷貨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等。
三、
本件債務人僅一人,刪除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連帶」兩字。
四、請求金額新台幣272,99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銷貨與收帳款明細表(分項載明銷售日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並逐一檢附與各該筆銷貨金額相符之發票)。
五、前項明細表應增列「受領貨物證明文件」欄,依序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受貨單。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