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7901號
債 權 人 仲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上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上賀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證物一明細表,並增列交付貨物之品名、數量、金額等欄;並應增列發票金額欄,具體載明發票金額,並敘明是否含稅?
三、就
上開明細表
所載「發票號碼」欄,依序提出各張發票(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