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7922號
債 權 人 吳喬青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邦弟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邦弟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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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影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之民國108年4月至12月薪資所得清單、扣繳憑單等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邦弟有限公司匯入薪資之載有債權人姓名之存摺封面
暨內頁資料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