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7922號
債 權 人 吳喬青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邦弟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邦弟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債權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債權人之民國108年4月至12月薪資所得清單暨扣繳憑單等文件、邦弟有限公司匯入薪資之載有債權人姓名之存摺封面暨內頁資料,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嗣債權人雖提出部分釋明文件,然
迄今仍未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補正資料不完整,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