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794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蔡進富、蔡尚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蔡進富、蔡尚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金昱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已
收訖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17,000,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釋明請求金額11,831,02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五、
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
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
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