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玲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對債務人各別請求)。
二、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全部釋明文件之完整正確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及身分證號,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
四、聲明第一項請求379,602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聲明第二項:
1、釋明請求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
2、請求金額5,120,757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