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玲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玲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對債務人各別請求)、提出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全部釋明文件之完整正確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及身分證號,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釋明聲明第一項請求379,602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釋明聲明第二項(1、釋明請求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2、請求金額5,120,757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