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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7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航 
非訟代理人  廖堃安 
            陳玉玲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非訟代理人  廖堃安 
            陳玉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對債務人各別請求)、提出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全部釋明文件之完整正確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及身分證號,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釋明聲明第一項請求379,602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釋明聲明第二項(1、釋明請求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2、請求金額5,120,757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