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委託温令行
律師所寄發:民國110年11月11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110年12月13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債權人提出之回執係送至「桃園市○○區○○○路000號」,
惟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係設
住所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債權人應提出
上開兩份
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之「回執」;且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設住所於「花蓮縣○○鄉○○路○段000○0號」,而依公司法第28條之1,對公司送達,應對其負責人為之;亦應提出已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
系爭兩份律師函所回覆之書面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