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8004號
債 權 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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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驗收單,僅能認定「已驗收數量」之事實,不足以認定已「驗收合格」之事實,故請提出
系爭100台UVC自動測溫除菌門業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符合UVC自動測溫除菌門100台
暨金額之請款單、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38號
存證信函經債務人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併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