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8239號
債 權 人 東穎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
本件已聲請由債務人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故請撤回另外請求債務人給付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督促程序費用不得重複請求)。
四、請提出經
兩造簽章符合
聲請狀所附110年4月份請款單即本件請求金額152,932元
所載之車號
租賃契約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
上開請款單所載之日期
暨車號及過路費之單
據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