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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8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239號
債  權  人  東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章符合聲請狀所附110年4月份請款單即本件請求金額152,932元所載之車號租賃契約、符合上開請款單所載之日期車號及過路費之單據,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又本件債權人已聲請由債務人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故債權人應撤回另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之聲請(督促程序費用不得重複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