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8239號
債 權 人 東穎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百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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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
兩造簽章符合
聲請狀所附110年4月份請款單即本件請求金額152,932元
所載之車號
租賃契約、符合
上開請款單所載之日期
暨車號及過路費之單據,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二份。又本件債權人已聲請由債務人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故債權人應撤回另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之聲請(督促程序費用不得重複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