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8699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美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及範圍為何?依兩造簽署民國
111年4月7日之
系爭工程合約書第3條,工程項目為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住宅)之防水工程
工程等內容尚有出入,其實情為何?
㈢、債權人提出111年5月25日之工程估價單,未經債務人簽名(卷8頁),是否為兩造
合意之工程項目及範圍?
三、請提出系爭工程合約書第5條所示「…本合約書『附屬工程項目』…」,是否與本院卷5、6、7、8頁之估價單所載之工程項目相符?若有出入,其原因為何?應說明之。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系爭工程合約書第5條所示「…本合約書『附屬工程項目』…」已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或類此之文件。
五、請債權人具狀敘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42,0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工程項目(名稱)、約定工程款金額、總工程款金額、是否已全部完工、是否驗收合格、已付工程款金額、未付工程款餘等。
六、請債權人具狀敘明,債權人主張系爭工程已完工,是否已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11條約定,開立工程保固書予債務人?若是,請提出完整之工程保固書影本。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