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132號
債 權 人 橋旺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陳建宏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陳建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經債務人簽章確認
系爭工作物之估價單或報價單或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須載明工作物之品名、項目或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系爭工作物全部之送貨單或銷貨單、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作物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