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436號
債 權 人 杜瑞傑即瑞展實業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利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利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兩造簽署之
系爭工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類此之書面。
三、系爭工程之報價單或估價單。
四、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之品質)之書面證明書。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1、系爭工程約定總價若干?工程施工
期間起訖為何?究係約定以日曆天或工作天計算?
2、系爭工程完工前、完工後,是否應取得
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若是,請提出
上開兩項執照影本。
3、債務人拒付之請求金額,究係全部之工程款?亦或只是工程尾款?
4、債務人拒付工程款之原因,究係是單純拖欠?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要求減少
報酬?亦或是主張工程遲延完工,要求
按日扣減
違約金?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