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474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傳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傳穎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
住居所。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傳穎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經
兩造簽章之訂購單、送貨單、請款單
暨發票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傳穎實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催告函併請寄至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