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474號
債 權 人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傳穎實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
未提出傳穎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傳穎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訂購單、送貨單、請款單暨發票等),復未提出已催告傳穎實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催告函併請寄至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