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東宙國際文創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羅鎮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
本件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故請具狀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並請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
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
暨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分期付款總價、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已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未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剩餘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
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