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550號
債 權 人 東宙國際文創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羅鎮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
兩造間係以電子平台成立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債權人未敘明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成立契約?亦未提出足資認定兩造有
合意成立該契約之釋明文件及符合電子簽章法驗證之規定
暨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羅鎮宸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載明「分期付款總價、期數、每期應繳金額、已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未付款之各期數暨金額、剩餘總金額等」分期付款明細表,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