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逸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務人東采營造有限公司委託債權人公司之委託契約或委託單(影本即可,但須整份【須載明委託項目及約定之酬金】)。
三、提出第一份土壤測試報告(民國110年2月24日完成)【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四、提出第二份土壤測試報告(110年4月22日完成)【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五、提出3/9號碼RX00000000之發票,金額共新台幣(下同)9975元、5/6號碼MS00000000之發票,金額共6300元,內容大致與110年5月份請款明細相當。
六、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