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940號
債 權 人 榮興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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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製作並提出證物1:債務人積欠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增列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當月份總金額、積欠貨款總金額。
三、請重新提出經債務人公司及其驗收人員於證物1之20紙出貨單上簽章確認「已受領」該出貨單所示貨物、「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存證號碼000413號
存證信函後之覆函影本。
五、請債權人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
系爭款項即證物1所示之貨款原因為何?是否債權人交貨遲延、物有瑕疵或其他事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