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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全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85號
抗  告  人  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吟媚 

相  對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啓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相  對  人  林志六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相  對  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之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