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全字第285號
抗 告 人 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啓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志六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相 對 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
定暫時狀態之
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之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
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