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6日裁定限期命再審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