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賴紹榮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1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徵收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