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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執字第 13 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葉光平 

相  對  人  科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貳萬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8年2月13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業務協理,並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惟相對人並未給付聲請人油資補貼累積金額32,272元。聲請人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兩造於111年2月23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20,000元,並於111年3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上開勞資爭議事件,於111年2月9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11年2月2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油資補貼20,000元,此款項於111年3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復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111年6月15日桃勞資字第1110050963號函檢送兩造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相關資料到院供參,堪信為真。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