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張翠興
相 對 人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
資遣費、職業病補償,以及勞退提撥短少共計5,069,329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