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全宏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朱素妹
吳家珍
吳錦順
吳正安
吳逸錚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 0號
上列
當事人間之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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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請求權之基礎,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之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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