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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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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5號
原      告  邱怡君 
訴訟代理人  簡銘萱律師
被      告  巧而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清 

訴訟代理人  游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雖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而定期宣判,然茲因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