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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5號 原 告 邱怡君 被 告 巧而美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雖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而定期 宣判,然茲因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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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