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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分 
訴訟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蔡嘉政律師
被 上訴 人  田瑞森 
            李閎緯 

            張鉾峰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貴玉 
被 上訴 人  林欽祥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宋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該日下午2時先至調解室調解。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