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蔡嘉政律師
李閎緯
張鉾峰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貴玉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宋建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
兩造於該日下午2時先至調解室調解。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指定111年8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