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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梁永興 
            梁顏秀風
            傅森庭 
            李淑惠 
            范永珠 
            吳國雄 
            江志強 
            吳全盛 
            陳榮昌 
            王金石 
            黃品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被      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周聖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二「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退休金給付期限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梁永興等11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任職於被告,任職期間均無選擇適用勞工退休新制,故原告退休時均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辦理,然被告於計算原告等人之退休金時,竟先扣除年中獎金及農曆春節獎金(下合稱年中(終)獎金)後計算原告等11人之平均薪資,且於計算特別休假折算工資之代金時,亦有漏計之情,是被告實有短少給付原告退休金之情,爰請求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給付原告等11人如附表一所示短少之退休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等11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退休金,即自附表一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因年中(終)獎金不具勞務對價性,且需視被告營運盈虧之狀況進行發放,而非經常性給與,亦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明文排除,是上開年中(終)獎金非屬工資,自不應計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特別休假之代金非屬工資,本不應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退休金,惟兩造前已有個別協議將「特休未休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列入平均工資為計算,故被告此一計算方式已優於勞動基準法,並經原告親自簽名確認無誤,故原告等人上開請求均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之年中(終)獎金及特休未休之代金均屬工資之一部,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之退休金等語,業經被告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而兩造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數額,係將上開年中(終)獎金及特休未休之代金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一情,均無意見,是本件爭點即為被告公司所列之年中(終)獎金及特休未休之代金是否均屬工資之一部,而應否計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以下分論之:
㈠、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之給付」,分別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及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8號判決參照。
㈡、年中(終)獎金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按員工獎金之給付,每年分兩次定期發給,其辦法按左列標準:一、年中獎金:凡每年6月底以前記去工作滿6個月之員工發給相當於1個月基本工資之獎金。若工作期間少於六個月者,按比例發給。該獎金於每年七月中旬發給。二、農曆春節獎金:凡每年12月底以前繼續工作滿6個月之員工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基本工資之獎金。若工作期間少於6個月者將按比例發給,該獎金於每年農曆春節前一星期發給等語,被告公司員工工作規則第53條約有明文。是依被告上開工作規則可知,被告給付員工年中(終)獎金,僅以發放時員工該年度之工作日數為其唯一標準,並未區分員工薪資高低、工作內容或職級等之不同,而統一發給相當一個月月薪之年中(終)獎金。是被告所發放之年中(終)獎金之本質為原告經一定之工作期間即可固定取得之報酬,為勞工因經常性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應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故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被告即應給付原告等11人如附表二「差額」欄所示之金額。
㈢、特別休假未休代金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審酌特別休假之規範目的在於回復勞工之勞動力,而非增加工資,自應以休假為原則,應休未休而發給工資為例外,再參酌勞基法第39條後段關於「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之規定,應認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須因雇主徵得勞工於休假日工作或其他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所致者,始應發給工資。故特別休假未休之代金乃雇主因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所給與補償之代償金,並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且每年年度終結時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亦非固定,勞工所得受領之代償金,即非具經常性,自難認為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是本件原告於契約終止時(即退休時)尚未休畢之特別休假代金,並非屬工資之範圍,故原告主張特別休假未休之代金,均應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等情,要難謂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年中(終)獎金列入平均工資,以計算勞工退休金,為有理由,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差額」欄所示之退休金,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再按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等人係均已退休,原告應於原告等人退休日起30日內結算並給付退休金,是原告併請求各依附表一「退休金給付期限日」欄所載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七、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二「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一「退休金給付期限日」欄所載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屬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一  原告請求之金額及遲延利息起算日
編號
姓名
請求金額
退休金給付期限日
1
梁永興
397,260
106年3月30日
2
梁顏秀鳳
355,148
107年3月30日
3
傅森庭
283,979
108年7月30日
4
李淑惠
362,633
108年4月30日
5
范永珠
271,911
107年3月30日
6
吳國雄
313,725
108年5月30日
7
江志強
227,305
109年4月30日
8
吳全盛
170,435
107年10月30日
9
陳榮昌
406,275
107年7月30日
10
王金石
325,310
109年7月30日
11
黃品樺
400,224
110年7月30日
  
  
附表二  
編號

前6個月工資
平均工資
基數
退休金
已發
差額
1
梁永興
105年8月
84,001元
105年9月
66,094元
105年10月
75,070元
105年11月
81,113元
105年12月149,554元
106年1月
95,040元
91,812元
45
4,131,540元
3,734,280元
397,260元
2
梁顏秀鳳
106年8月
41,280元
106年9月
42,521元
106年10月49,121元
106年11月50,045元
106年12月78,406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13,952元)
107年1月44,296元
50,944.83元
45
2,292,518元
2,042,010元
250,508元
3
傅森庭
107年12月72,693元
108年1月
39,912元
108年2月
45,296元
108年3月
40,663元
108年4月
35,102元
108年5月43,981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16,477元)
46,274.5元
45
2,082,353元
1,921,950元
160,403元
4
李淑惠
107年9月
51,618元
107年10月
55,327元
107年11月
55,777元
107年12月
102,832元
108年1月
60,005元
108年2月
57,670元
63,871.5元
45
2,874,218元
2,511,585元
362,633元
5
范永珠
106年8月
34,346元
106年9月
38,705元
106年10月42,570元
106年11月41,121元
106年12月78,164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28,367元)
107年1月46,832元
46,956.33元
42
1,972,166元
1,786,302元
185,864元
6
吳國雄
107年11月73,122元
107年12月118,665元
108年1月
82,186元
108年2月
67,800元
108年3月
83,741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34,417元)
108年4月65,729元
81,873.83元
30.5
2,497,152元
2,358,382元
138,770元
7
江志強
108年10月67,194元
108年11月72,912元
108年12月83,920元
109年1月
109,473元
109年2月
51,530元
109年3月64,118.25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9,478.75元)
74,857.86元
30.5
2,283,165元
2,104,043元
179,122元
8
吳全盛
107年4月
57,239元
107年5月
45,944元
107年6月
81,527元
107年7月
41,766元
107年8月
34,178元
107年9月34,538.49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2,672.508333元)
49,198.75元
29
1,426,764元
1,269,243元
157,521元
9
陳榮昌
106年12月109,732.9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15,745.1元)
107年1月
66,321元
107年2月
81,329元
107年3月
72,447元
107年4月
79,352元
107年5月74,931.94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11,059.05833元)
80,685.64元
37.5
3,025,712元
2,786,963元
238,749元
10
王金石
109年1月
65,605元
109年2月
60,428元
109年3月
50,825元
109年4月
52,967元
109年5月
50,037元
109年6月
89,792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5,180元)
61,609元
44.5
2,741,601元
2,454,709元
286,892元
11
黃品樺
110年1月
84,823元
110年2月
62,084元
110年3月
58,554元
110年4月
69,588元(扣除特別休假代金31,390元)
110年5月
65,673元
110年6月
116,426元
76,191.33元
32
2,438,123元
2,205,312元
232,8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