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許宥嫺
被 告 宏懋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
準用於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寄存於
被告住所地派出所,並於翌(28)日經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龜山文化郵局寄存大林派出所傳真單各1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03、105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107-111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