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武彥
被 告 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後始陳報本院已尋得相關證人
可證明其待證事實為真,此有
陳報狀一份在卷
可稽。是本件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