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兆模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傑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穎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144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042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原領工資補償部分為33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
揆諸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3,530元(5,295元×2/3),則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512元(27,042元-3,530元=23,5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