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毓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新感測原件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537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
本件就
訴之聲明擴張請求加班費之金額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15,506元【計算式:2,725,440(聲明第1、2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12月19日111年度勞訴字第88號裁定)+2,890,066(聲明
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見本院卷三第213頁)=5,615,506】,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8,879元,扣除已繳裁判費9,342元外,尚應補繳9,537元(計算式:18,879-9,342=9,53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