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策
即 被 告 悅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228元,及自第一審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交付上訴人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㈣被上訴人應提撥6,798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上訴人就財產權涉訟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並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上訴人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