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康昭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林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