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智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