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關於「
相對人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