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賈魯強
相 對 人 薈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相對人薈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應予解散。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主要經營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務,
惟近3年營業淨利及全年所得額皆為負額,合計逾新臺幣(下同)千萬元,虧損已超過公司資本額,如再繼續經營,顯將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又相對人之股東3人已於民國109年4月間初步達成共識,無意繼續經營,準備處置相關資產,惟幾經催告,除
聲請人外其他兩位股東均住在新加坡,且不願配合辦理解散相關事宜,致相對人虧損日增,
爰請求准予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第12至14頁),自屬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裁定解散公司之聲請權人。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
等情,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2頁),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07年
迄今營業淨利及全年所得額皆為負額,均在百萬元之譜,合計逾千萬元,虧損已超過公司資本額等情,並提出107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36、108至113頁),
堪可採認,又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經本院徵詢而函稱對本件聲請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相對人其他兩名股東經本院通知提出答辯,於111年8月4日收受送達後,迄未具狀到院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84至100頁)。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之經營確有顯著困難,而無繼續營業之可能,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解散,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