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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他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94號
原      告  如附表所示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原告編號3、7、16、22、24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7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原告編號1、2、4、5、6、8至15、17至21、23、25、26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1,29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9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原告起訴後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因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3分之1。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附表原告編號3、7、16、22、24撤回起訴,該本案訴訟經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附表原告編號2、12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表原告編號2、12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附表原告編號3、7、16、22、24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9,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因撤回起訴,首揭說明,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僅徵收3分之1即773元【計算式:2,320×1/3=77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附表原告編號3、7、16、22、24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3元。另附表原告編號1、2、4、5、6、8至15、17至21、23、25、26應徵裁判費11,890元。依上開判決所示,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595元【計算式:11,890×5%=595】,餘額11,295元【計算式:11,890-595=11,295】由附表原告編號1、2、4、5、6、8至15、17至21、23、25、26負擔。又附表原告2、12提起二審上訴,依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8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惟因撤回上訴,依首揭說明,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僅徵收3分之1即665元【計算式:1,995×1/3=665】,業據繳納,故毋庸再向本院繳納。從而,附表原告編號3、7、16、22、24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3元,附表原告編號1、2、4、5、6、8至15、17至21、23、25、26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295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5元,並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原告附表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CASTRO KHIMVERLY CORPUZ金薇莉
出境
2
VALENZUELA GLADYS BELTRAN娃仁菈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
HABON GELIE ANN VALDEZ葛莉安
出境
4
SUEDAD JEAN DE GUZMAN雪依
出境
5
BALAGSO JENNIELYN BAYBAYAN艾琳即怕柆素
桃園市蘆竹區南青路1156巷75樓
6
ARISTON JONY GRACE SALVADOR葛思兒
出境
7
MARTINEZ ROSE ANN BRAZIL瑪特妮
出境
8
AROBO JESSA LALING菈玲
出境
9
PIRA MARIEJANE GUZMAN古蔓
出境
10
EVANGELISTA FRISCIA MAE葛依
出境
11
DELA CRUZ JOREENA茱莉娜
新竹縣○○鄉○○村○○0街00號
12
DE LA PENA LAARNI KRISKA ANONUE VO華思卡即克思卡
苗栗縣○○鎮○○路000號
13
DEL AGUA MA JULIE ANN PRAICO派可即茱莉安
新竹縣○○鄉○○街00號
14
DELA CRUZ MARJIEL瑪琪兒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15
MENDOZA MARJORIE VIERNES薇兒思
苗栗縣○○鎮○○路000號
16
BONGOLAN PRINCESS SIBAYAN葛蘭
出境
17
ROJAS JONELMA BUENTIPO恩緹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
GABATO FELCARINE JANE CAGAS菲琳
出境
19
GONZALES REAMAR ISIDTO樂艾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
LAPUZ AMERY AMURAO阿美莉
出境
21
FARREN JEAN ALCALA婕安
出境
22
LLANTOS MARICAR NIVERA蘭朵
出境
23
RAMOS MA VANESSA MARTINEZ維娜思
出境
24
NISA SNOW ANN SEBULLEN秀安
出境
25
ANGELES DIVINE GRACE MINOZA蒂雯
出境
26
MANIPOL MELJIE MORENO美杰
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