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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郁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秋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